商业贿赂打击重点是领导和药商
发布时间:2008.12.06 来源: 查看次数:
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予以明确,即涉及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这八种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医药新闻网讯 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级检察官、法律博士韩耀元做客
新华网时,对《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解读。他表示,打击商业贿赂的重点绝不是普通医生和教师。
上月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意见》,韩耀元是该《意见》的起草人之一。
该《意见》将医生“开单提成”,教师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采购中收受回扣等行为,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意见》一经出台,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热议,部分人士还认为该《意见》把矛头指向了医生和教师,有点“用力过猛”。对此,韩耀元昨天表示,“这是一种误解。”
关于医生
打击重点是领导和药商
有的网友认为《意见》把打击商业贿赂的重点指向了医生、教师。韩耀元说:“这是一种误解。打击商业贿赂的重点包括医药购销领域,打击的重点是医药购销领域行使医药购销权的行政领导和不法药商,绝不是普通医生。对于医药购销领域发生的商业贿赂,应该重点查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通过行贿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医疗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的受贿犯罪。”
应研究修改“5000元受贿标准”
韩耀元说,对于在行业、领域内带有普遍性、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要坚持“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原则,防止因打击面过宽导致不良影响。对于虽有商业贿赂行为,但主动向单位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讲清问题、数额不大、危害不严重的,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极少数收受回扣数额较大、明知伪劣药品但为收回扣而要求医院采购或者为收回扣用药不对症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追诉标准是5000元以上,但追诉标准是否应该修改有必要进行研究。
质疑1
“普通”一词如何界定
律师郝劲松:法律上并没有“普通医生”之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针对的是所有符合规定的主体,很显然普通医生也属于此法规范的范畴,所说的打击商业贿赂意见并非针对普通医生教师,这样容易给人误解,好像是普通的医生就可以收受贿赂,而且“普通”一词也无法界定,是按医生的工资、职称还是受贿额来区分?
天坛律师事务所主任宋绍富:出台《意见》,是为了规范容易滋生商业贿赂行业的职业行为,是规范这个职业的所有人员,所以应该对这个行业里的所有人进行平等对待,不应该有普通非普通之分。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就把人群区分成三六九等,也是不合理的。
网友:老韩的解释有问题。最高两院的司法解释很清楚,无论是医院的领导或是医生都不能从药商那儿拿回扣,拿了就是受贿。
网友:针对普通非普通,有网友表示,大家不如不要在这个身份上纠缠,直接以接受了多少贿赂为依据更科学。
质疑2
或将成“灰色收入”的默许
昨天,某口腔医院牙科的刘医生对记者表示,这种医药购销权的商业贿赂行为在口腔类专科医院的情况并不突出,“别说医药购销了,我从医10年,也仅仅遇到两次送红包的事情。”“所以我理解这个《意见》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中,不包括普通医生,是政府的一种默许的态度,毕竟医生的工作性质和收入不成正比是现实问题,那么在现有的情况下,对医生的一些行为‘放宽’的态度,当然,这也许是一个过渡阶段。等相关问题更加规范、合理之后,再出台完善、详细的管理意见。”
■医生揭秘
普通医生回扣月入可达万元
昨天,曾在某三甲医院、一级医院和私人诊所都有过从业经历的吉医生,透露说医院“肥”科室普通医生灰色收入每月最高可达万元。